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巡视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理论联结
马克思主义是完整的科学体系,它包含三个主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邓小平理论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发展的第二个理论形态。它赖以形成和发展的思想基础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根本和精髓,也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仅重申和恢复了实事求是思想路线,而且丰富和发展了实事求是的理论形态,以此为出发点,实现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第二次飞跃。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中央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党的中央军事领导机构是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1982年9月,为总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党的十二大在北京召开。这次大会确定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纲领。邓小平同志在致大会开幕词时,第一次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崭新命题。他说:“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
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人民团结奋进的共同政治基础,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政治保证。如果动摇了其中的任何一项,就动摇了整个社会主义事业和现代化事业。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我们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在我国,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组织原则,是群众路线在党和国家生活中的应用
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党的十六大做出的战略决策,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党风,就是一个政党和它的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工 作上、生活上的作风。党风体现着一个政党的性质和宗旨,是一个 政党及其党员的党性和世界观的外在表现。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党的干部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党章第七条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为一年。党员的党龄是指正式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实际经历的时间,也就是说只有正式党员才能计算党龄,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党龄。所谓党籍,是指党员的资格。一个同志被批准入了党,就有了党籍,即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他就有了党籍。所谓党龄,则是指其成为正式党员起,到现在所经过的时间,党籍和党龄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