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各本科生班集体:
涉及到广大同学和班级评奖、评优的《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和《华中科技大学优良学风班评选暂行条例》经学校修订,将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现将这两个文件公布,请各班级组织同学们认真学习,积极努力并打好基础,争取在新的学期取得更多的奖励和荣誉,促进广大同学和班集体的发展。
外国语学院学工组
2008年3月6日
附件一:《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附件二:《华中科技大学优良学风班评选暂行条例》
注:文件中红色部分为学校修订的部分。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人民奖学金名称和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有:
1.国家奖学金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习优秀奖学金;
4.学习进步奖学金;
5.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6.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7.自强奖学金;
8.校三好学生标兵;
9.校三好学生;
10.校优秀学生干部;
11.校科技创新奖学金;
12.校优秀毕业生;
13.其他荣誉称号(校级)。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标准参照《华中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获得任何一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明礼诚信,为人正派,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3.当学年度所有必修课和限选课程全部及格(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再参加评选);
4.当学年度未受到校纪处分;
5.必须参加不少于20个小时的义务工作。
第五条 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态度认真,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钻研精神。本学年在本专业成绩排名达前25%。
2.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要求。
3.课程设计(论文)、实习、实验课考核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第六条 获得学习进步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态度认真,或明显转好。
2.在本专业中的成绩排名进步明显。
第七条 校科技创新奖学金由校团委每年12月份统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条例》组织进行,奖学金按照项目团队发放。凡在评选当年内获得下列科技创新成果之一的团队和个人均可申报:
1.在省级以上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得奖励的;
2.在正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
3.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被收录或在大会发言的;
4.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
5.在全校性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
第八条 获自强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强自立,奋发进取,能克服各种现实困难。
2.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班级、院系或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
3.学习认真,成绩排名达本专业前50%。
第九条 获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学习成绩排名达到本专业前50%。
2.担任各级学生组织干部一学年及以上。
3.积极热情地做好所承担的社会工作,有奉献精神,不怕困难,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大胆工作,讲究方法,能力突出,成绩显著。
第十条 获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认真组织并参与院、系级以上(含院、系级)的各类文艺、体育活动2次以上;
2.在院系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或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第一名,个人前三名;或在全校举办的文体活动或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个人前六名。
第十一条 社会赞助专项奖学金
社会赞助奖学金根据在我校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命名和评选。具体获奖比例和条件由学生工作处当学年有关文件决定。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评选。具体评选比例按当学年学校相关文件决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服从国家需要,正确对待就业。
2.在校期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未受过处分。
3.大学期间无不及格科目。
4.该荣誉称号的学生在校期间应获得过至少一项奖学金或荣誉称号,并至少担任一项社会职务。
5.在就业过程中无不守信誉的违约行为。
第十三条 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1. 必须获“学习优秀奖学金”,并至少同时获得第二条中的4至7项奖学金中的任意一项;
2.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当年不能参评其他校级人民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直接获得校三好荣誉称号,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可以参评校三好。
第十四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符合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评选条件,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者即可获得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校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校三好学生标兵是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称号,要求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业、工作能力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堪称楷模。
1.校三好学生标兵必须从校三好学生当中挑选。
2.参评者英语必须通过国家六级考试。
3.各院系参评人数为1~2人,由院系推荐。全校评定校三好学生标兵人数为20人。
4.校三好学生标兵候选人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三好学生标兵才艺展示”活动。
第十六条 其它荣誉称号
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选,并报学校审批。名额不限,获奖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学年度有见义勇为表现,或在紧急事件中有突出贡献者;
2.其他表现特别突出者。
第十七条 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程序
1.评选工作应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使评比工作真正达到鼓励先进、奖优促学、引导学生发掘自身潜力,充分体现学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目的;评选工作在学生工作处的组织下,由院系实施。
2.各项荣誉称号(除校优秀毕业生外)的参评申请和评选材料上报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前三周之内,过时不再受理。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单独进行。
3.校三好学生标兵是最高个人荣誉称号,每院系推荐1至2名人选报学生工作处,综合考察其学习成绩、担任社会工作、学术成果等情况,并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三好学生标兵评选展示”活动。
4.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个人事迹材料,经院(系)组织评审,将评选结果公示后,报学校审核批准。
5.各院系可在“严格标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院系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评选比例与表彰奖励: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比例及人数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人5000元;学习优秀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每人1200元;学习进步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600元;自强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每人800元;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800元;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6%,奖学金金额为每人600元;校科技创新奖学金名额不限,奖学金金额依据科技创新成果水平确定。
2.获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科技创新奖学金、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加盖学校公章,并填写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自强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由院系制作证书,加盖学生工作处公章;获院系级荣誉表彰的学生由院系颁发荣誉证书,加盖院系公章。
3.校三好学生标兵每年评选20人,享受国家奖学金;校三好学生比例不超过该院系本科生人数5%,享受所获各项奖学金之和,不另发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享受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4.各等奖学金的金额按不同年级根据当年学校的规定确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优良学风班评选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团结奋进的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更好调动全校学生的积极性,引导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评选细则。
第二条 优良学风班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状况良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无政治错误事件发生;
2.学习目的明确,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而刻苦努力学习;
3.遵守法规校纪,全班无人受到党、团或行政处分,考试无舞弊行为;
4.学习态度端正,全班无人因学习成绩原因发生学籍异动;
5.团支部、班委会的干部团结协作,严于律己,在同学中威信较高,班级体凝聚力强,积极开展集体活动并取得好的效果和成绩;
6.班级整体学习状况良好,全班每学期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人数一年级不超过12%;其他年级不超过18%;
7.国家英语四级考试通过率三年级末全班达到92%以上,二年级末全班达到85%以上,一年级申报班级学生全学年英语课补考不超过4人次。(艺术类专业标准另定);
8.积极开展班级党建工作,参加党校学习并结业的学生比例一年级达到20%;二年级达到50%;三年级及以上达到70%;
9.全班同学健康状况良好,95%以上的学生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三条 优良学风班评选破格条件:
学生班级符合第二条中前五款的条件,而不能达到第二条中后四款中某一至二款的条件,但在参评学年度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优良学风班:
1.非英语专业本科班级国家英语考试四级通过率二年级末达到100%,六级通过率三年级末达到80%的班级;(外语类学生班级视具体情况另定)
2.在校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竞赛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人数达20%的班级;
3.在省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文化竞赛活动中获不同奖项人数(团体按一人次)合计达10%及以上的班级;
4.在国内外正式发行(有刊号)的学术性刊物上发表文章,且为第一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指导教师)的人数合计达10%及以上的班级;
5.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中获高级或中级资格认证人数文科合计达10%,理工科合计达20%及以上的班级;(其中高级资格为系统分析师;中级资格含软件测评师,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信息系统监理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
6.在以上第2至5款中人数合计达30%以上的班级;
7.获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表彰人数达到全班人数40%的班级。
第四条 优良学风班的评选每学年进行一次,参评申请和评选报告及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过时不再受理。
第五条 优良学风班评选报告和评选材料应按时一次性上报,材料不全、失实或不符合要求者一律取消评选资格。评选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如实填写《优良学风班级评选表》,并按要求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班级创优活动计划和创优活动总结。内容应包括班级积极开展以学术活动为主的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的实际成果;
3.该学年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任课教师对班级学习状况的评价;
4.该学年上、下学期全班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一览表和英语四六级成绩单,加盖院(系)教务专用章;
5.班级参加党校学习并已结业的学生结业证书复印件;
6.各项荣誉表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第六条 学校对各院系提交的评选材料进行审核、考查和评定,确定优良学风班正式名单。
对获得优良学风班的学生班级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对连续二年获得优良学风班的班级,向每位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