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促进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新型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有关精神,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外国语学院评选硕士、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细则。
第二条 评选范围及年限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在取得学籍后,每学年申请一次国家奖学金,硕士研究生申请年限不超过各院(系)确定的学制年限;博士研究生申请年限不超过4年;直博生申请年限不超过5年。
第三条 奖励额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实践能力突出。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一)获得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十佳党支部书记、十佳党员、研究生品德模范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二)上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位于前10%。
(三)在学术研究方面成绩显著。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二作者身份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
(四)在学科竞赛方面成绩显著。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五)在创新发明方面成绩显著。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
(六)在课题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贡献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经历丰富,表现突出。
破格条件:
如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在SSCI(SCI)、A&H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书评除外),署名第一单位为华中科技大学,且本人为论文的第一作者(包括独立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符合参评条件的硕士研究生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可直接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评审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受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二)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外国语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评选时间和办法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10至11月进行。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步骤:
1.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1)填写《研究生国奖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2)按照学生个人事迹书面材料要求(见附件2)准备个人事迹材料;
3)根据《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评细则》(见附件3)和《外国语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评细则》(见附件4)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自评表》(见附件5);
4)登陆HUB系统完成在线申请。
2.导师审核:在《研究生国奖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签署推荐意见,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自评表》上签字。
3.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材料初审、申请人互审,并对自评材料总分进行公示,按照1:1.5(小数点四舍五入)的比例产生硕、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入围名单。
4.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入选的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审采取院内公开答辩的方式,公开答辩程序为为4分钟个人陈述,1分钟评委提问。
5. 总分构成为:材料审核得分的80%,公开答辩得分20%。
6.学院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7.研究生院审查,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由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三)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
(五)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六)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七)前一学年有课程不及格;
(八)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九)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十)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九条 工作要求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博生在取得博士学籍当年,应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二)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华中科技大学。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再次参评时,对往届参评时已提交过的各类成果不能再次使用。
(四)学院应充分重视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要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注意在研究生中广泛宣传国家奖学金评定的意义,并做好各项政策的解释工作。
(五)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须报送研究生院管理处备案,并在评定学期第一个月内向学生公布。
(六)学院奖学金评定结果于公示后一周内报送研究生院管理处。
(七)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认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研究生院统一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