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全体贷款毕业生: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规定,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贷款毕业生,请填写附件中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纸质表)及《2007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汇总表》(电子表),并于2007年6月19日中午12点前将电子表发到兰导信箱lanhanghang@163.com,将纸质表交学工组。
注: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湖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基层单位是指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外国语学院学工组
200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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