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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200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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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严谨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华中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信函的形式并附乡镇或街道一级行政机关的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政治、文化、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学校医院诊断认为1个月内可康复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1个月,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1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2学年度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以及居住地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并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须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事先须提交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办理缓期注册手续。逾期2周不到学校报到并交纳学费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习纪律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考试(考查)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七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有事、有病须离校者,应当到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3天以内由院(系)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至2周以内由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应当交学校教务处批准。无论请病假还是事假,学生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
第八条 学生对所修专业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应当参加。
第九条 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含重修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二十一条作出处理。
第十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重修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违反学习纪律和作弊的行为,均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予以处理。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应当修满某一个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为主干的课程。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至少选修10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其中必须从文学、历史、哲学、法学4个学科门类的选修课中选择2个学科门类4学分的课程,另外6学分的课程可在人文社会科学公共选修课中自主选修);哲学、法学、文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至少选修6学分的自然科学课程(计算机类课程除外)。
第十五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学校规定,课堂教学每16学时为1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培养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的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其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成绩单。正式办理选课手续后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合格。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考试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一般记"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和"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教师的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
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视同未交实验报告或作业。
第十九条 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比例因课而异,由任课教师自定。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采用合格或不合格记分。学生因体残、体弱需上保健体育课,应当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体育部负责人批准方可安排。
第二十条 劳动课或公益活动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办理了缓考手续者,可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未按时交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 凡考试(含考查)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四条 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可在接到成绩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院(系)代为查阅,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五章选课与重修
第二十六条 在校期间,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院(系)学习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学习,自主安排学习进度,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可提前毕业;自主放慢学习进度,在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可滞后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选课事宜按《华中科技大学学分制选课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另一专业方向的课程学习。理、工、医、经济、管理类学生若辅修或另一主修专业为人文社会科学大类的某一专业,法学、哲学、文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生若辅修专业为理工医大类的某一专业,所修的课程学分可冲抵本细则第十四条要求的学分。
第二十九条 本科阶段选修了研究生阶段的学位课程并取得学分者,其获得的学分计入本科阶段学习的总学分并在考入我校研究生后可冲抵相应研究生课程学分。
第三十条 按培养计划必修的课程如果因考试不及格而未获得学分,学生应当重修;选修课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外选择其它课程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
第三十二条 若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院(系)决定。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年级学生,在入学3个月后,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申请调换专业: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二)确有专长或兴趣需要在其他专业学习和培养;
(三)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习的2年级学生,在修完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后,可在学科大类内部自主选择主修专业。学生选择的主修专业若是入学时录取的专业,符合条件者均予满足;学生若选择其他专业,各专业依据其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和"优生优先"的原则予以满足。此类学生转专业事宜在第4学期中期进行。
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提出申请;
(二)转出院(系)和转入院(系)签署意见;
(三)学校教务处审批。若是跨学科大类转专业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
(二)已被确定为国防生或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的特殊专业;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四)已达到退学程度。
第三十七条 因生理、地理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不宜在本校学习,学生可申请转学。入学未满1学期或无正当理由者,不得转学;已受开除学籍处理和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得转学。
第七章休学、复学与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导致不能正常学习,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1学期总学时1/3以上;
(二)因事需停课超过1学期总学时1/3以上;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院(系)注明起止时间,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院(系)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院(系)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送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一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个学期。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期休学,按2个学期计算。除不可抗力等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应当至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且该学期不得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获准休学时,此前已获学分均予以承认。学生获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参加考试。违反者,所获学分一律无效。
第四十三条 休学者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凡休学时间达2个学期以上者,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须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复学后,依其选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六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四十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1年,期满后仍未回校注册,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八条 受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学习年限与学籍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的培养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学校按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凡在我校注册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年限加2年(不含休学时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十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在尚未作退学处理的条件下,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4月份集中办理。
第五十一条 超过允许的在校学习期限,学生必须离校。离校时仍未获得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学生可在离校后2年内回校重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并按下列标准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学籍处理(休学期间不算在内)。
(一)在规定学制的第1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受学业警示者不得参加辅修或第二主修专业的学习(下同);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2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二)在规定学制的第2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3/4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三)在规定学制的第3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3/4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四)在规定学制的第4学年度学分清理时,4年制专业学生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可持结业证离校或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5年制专业学生在第4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3/4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长学制高年级学生的学籍处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还包括以下情况: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二)休学期满后2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患者;
(四)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本人申请退学。
第五十四条 按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退还学生已预交学费和其它费用的余额。
第五十六条 每次学分清理和学籍处理的结果由各院(系)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九条 凡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本细则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学生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时,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离校后2年内可回校重修,经重修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六十一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二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通过辅修或第二主修的方式修读另一专业并达到相应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或主修专业证书;对第二主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另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十三条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长学制学生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有关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未解除察看;
(二)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未达到我校要求(外语各专业的学生第二外国语四级考试不及格);[注:留学生、少数民族民考汉学生、体育特长生、按美术科目考试入学的学生不受此条限制];
(三)学校"中国语文水平达标测试"未达标;
(四)经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双学位:
(一)未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自选修跨学科门类专业学习之日起3年内未修满双学位课程。
第六十六条 由于学业原因,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本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期限内通过重修达到学士学位要求,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十七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学位证书(含双学位)及结业证书每年颁发1次,各类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从2005级本科生开始执行,2005级以前的本科生按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本细则的修改及补充由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华中科技大学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