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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07-03-25 浏览:
校学【2005】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明确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校学【2005】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明确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根据招生情况,保证为在校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按班级安排住宿;在校学生均有权要求学校提供住宿,同时应按规定交纳住宿费。
第三条 学生应当在学生公寓居住,因疾病、教学实习、家长陪读、在家居住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外居住的,需本人申请并填写审批表,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出外居住。
第四条 未经批准私自在外居住的学生,取消其享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评优资格;经劝说不改的,严格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五条 学生申请在外居住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在外居住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供租住地详细地址,写明房东姓名,如果与他人合租,请写明合租人情况。《审批表》由学生交给家长签署意见并签名,学生及其家长必须在审批表上承诺并写明:"因在外居住而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本人和家庭承担,与学校无关。" 2.家长同意并签名后,学生将《审批表》提交给所在院(系),家长不签意见或家长不同意、不承诺的,院(系)不予受理。院(系)应核实家长签名是否真实,杜绝学生自己或请人代家长签署意见的情形发生。 3.院(系)应调查学生申请在外居住原因、租住点的安全情况,告知学生因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书面记录告知内容,并让学生签字。 4.院(系)认为符合条件并拟同意的,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审批表》报送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批。 5.《审批表》一式五份,申请学生本人、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处、物业管理总公司、财务处各持一份,原件由学生工作处保存,复印件必须由学生亲笔签名。 6.学生工作处将审批同意的《审批表》返回院(系),学生本人凭《审批表》到物业管理总公司办理退宿手续,然后到财务处办理住宿费免交或退费手续。
第六条 学生申请在外居住,原则上应在学期开始之前办理。
第七条 学生在外居住期间要求返校住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学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力满足学生的要求。被批准返校居住的学生应补交住宿费。
第八条 学生申请在外居住期满后,应返校住宿,由学校安排下一学年(学期)公寓房间;因特殊原因仍需继续在外居住的,应在规定审批时间内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逾期未办理审批手续而继续在外租房居住的视为私自在外住宿,处理办法参照第四条。
第九条 为便于院(系)了解在外居住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情况,学生在外居住期间应主动保持与辅导员和班集体的联系,积极参加班集体、院系、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住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辅导员汇报;在外居住的学生每两周至少应该向辅导员汇报一次情况。
第十条 在外居住的学生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注意自身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和纠纷发生。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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