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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200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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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注册管理,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通过"华中科技大学HUB系统"受理学生注册登记。
第三条 凡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在校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当期学费,并且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注册条件,持本人有效学生证件在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在校学生,可以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
非在校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当期学费,并且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注册条件,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 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以校历为准;已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的,以经核准的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为准。
凡没有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注册的,学校允许再宽限二周。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五条 学生申请注册,必须首先向学校提出注册申请。
第六条 在校学生提出注册申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持本人有效学生证件到院系等所属管理部门、注册中心授权的其他部门或注册中心申请;
(2)持本人有效学生证件在学校"自助通用业务处理终端"申请;
(3)学校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非在校学生提出注册申请,除可采用上述方式之外,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登录"HUB系统"提交申请;
(2)向注册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第八条 在学校校历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在国际交流处注册,其余普通本科生、各类研究生在所属院(系、所)注册,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在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或注册中心授权的其他部门注册。
第九条 在学校校历规定的注册时间之外,学生向注册中心申请注册。
第十条 在学校许可的注册时间内,当学生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条件,"HUB系统"受理学生的注册申请,准予学生注册。
第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可以在院(系、所)等所属管理部门、注册中心授权的其他部门或注册中心加盖学生证注册章。
第十二条 没有注册的学生,没有当学期的学习资格。
办理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先行跟班旁听,待注册之后,再取得正式学习资格。
第三章 请假管理
第十三条 在学校校历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在校学生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院(系、所)所属管理部门请假。
请假2周以内由院(系、所)所属管理部门批准,请假审批结果由批准部门在"HUB系统"上登记。
请假达2周以上者,院(系、所)应按隶属关系报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或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送注册中心。其他有权审批学生超过2周请假事由的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结果报送注册中心。请假审批结果由注册中心在"HUB系统"上登记。
第十四条 已经请假并获批准的学生,可以在批准的请假期限内到所在院(系、所)销假、注册。
第十五条 没有请假,超过学校校历规定的注册时间仍没有注册;或者已经请假,超出批准的请假期限仍没有注册的学生,只能到学校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在学生办理注册手续之时,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期间所缺课程以旷课论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非在校学生的请假事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制订有关解释条款,经学校批准,报注册中心备案后实行。
第四章 暂缓注册管理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缴纳学费的普通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申请暂缓注册,并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且实际贷款额度足以冲抵学费应缴额度的,或者减免学费额度足以冲抵学费应缴额度的,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学生可以申请注册。
如果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未获批准,或者国家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不能足额缴纳学费,学生应补足剩余部分,按期注册。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缴纳学费的普通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申请暂缓注册,秋季学期,延期注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春季学期,延期注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九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缴纳学费申请暂缓注册,在院(系、所)和学校相关部门审核之后,由注册中心审查批准。
学生申请暂缓注册,应首先在"HUB系统"上提出申请。
院(系、所)应对本单位学生的申请逐一审核,统一由"HUB系统"出具汇总报表,加盖印鉴,报学生工作处(研究生管理处)、财务处审核。
院(系、所)应将审核手续齐全的报表报注册中心最终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暂缓注册的最终审批结果由注册中心录入"HUB系统"。学生本人和院(系、所)、相关部处可以在"HUB系统"查询审批结果。
第五章 一些特殊情况的注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学校与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符合条件的学生需要在其他学校学习的,在离开学校和返回学校之际,学生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报注册中心备案。
在其他学校学习期间,学生不需要在华中科技大学按学期办理注册手续。
在学生返回华中科技大学继续学业时,学生应当在华中科技大学办理注册手续。当返回时间在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学生注册时间申请注册;当返回时间在学期进行中时,学生应当在返校之日起1周内申请注册。
第二十二条 按照学校与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拥有其他学校学籍的学生在华中科技大学学习,学习期间应按华中科技大学规定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学生来我校学习的时间在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我校规定的注册时间申请注册;来我校学习的时间在学期进行中时,学生应当在报到之日起1周内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 属于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等培养方式的研究生,在集中学习阶段结束以后需要在校外单位从事研究工作,不能按学期返校注册的,经学生所在院(系、所)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按非在校学生管理方式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 属于非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等培养方式的研究生,在校外协作单位从事科研工作,不能按学期返校注册的,原则上按请假方式进行管理,学生返校以后再办理注册手续;特殊情况的,经学生所在院(系、所)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按非在校学生管理方式申请注册。
第二十五条 本科生因生产实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的,原则上按请假方式进行管理,学生返校以后再办理注册手续;特殊情况的,经学生所在院(系、所)审核、并按隶属关系报教务处或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按非在校学生管理方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专业培养计划,学生需要长期在校外实习(见习、实践),不能按学期返校注册的,经学生所在院(系、所)审核、并按隶属关系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按非在校学生管理方式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 根据学校统筹安排,学生在学习的不同阶段,先后属于不同院(系、所)管理的,学生在当学期所属管理单位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章 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八条 每个学期放假前,注册中心负责通知学生下一学期注册事宜。
第二十九条 超过学校正常注册时间没有注册的学生,在最终截止时间之前,注册中心将定期提示学生注册,并明确告知不注册的后果。
第三十条 办理了请假、暂缓注册手续没有注册的学生,在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以及最终截止时间之前,注册中心将定期提示学生注册,并明确告知不注册的后果。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按学校规定注册,自行放弃学籍的学生,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处理意见,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退学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可邮寄送达;若无法邮寄时,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校际交流学生的注册管理,学校相关部门应将和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副本抄送给注册中心,并协助注册中心做好学生注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和院(系、所)统计学生注册有关数据,以注册中心提供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注册中心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
二OO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