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 [2005] 49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严格校风校纪,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通过入学考试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必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的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事先应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一个月期满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各院(系、所)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的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在有关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取得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三条 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到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四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拟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入学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审核、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者;
(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拟返校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不得代办)。
(一)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院(系、所)和导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予以通报批评;超过两周者,按退学处理。
(二)在注册时间内,如本人已到校,但不按时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个人培养计划制定与选课
第七条 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制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一式三份,分别由院(系、所)、导师、学生个人保管。
第八条 个人培养计划一旦制定必须按其执行,不允许随意修改。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确需调整个人培养计划,须填写"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表",经导师及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教学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九条 研究生依据个人培养计划,对照公共课课程表和院(系、所)课表进行选课。
第十条 研究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三周选定该学年的课程,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三周可作调整。高年级研究生选课与新生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所有课程一旦选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办理缓修、缓考而不参加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未选课而参加考核,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三条 学位课程考核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考核可采用考试方式,也可采用考查方式;研究环节考核采用考查方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参加考试必须执行和遵守《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有作弊行为的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确定为考试的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或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加权组成。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7:3左右。
第十六条 免修条件及申请办法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研究生选课后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或考试者,必须提前办理缓修或缓考手续。
第十八条 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学生办理各种成绩单时,只填写重修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任何个人(包括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或查阅试卷。研究生对考核成绩有疑问,须书面申诉理由,经主管院(系、所)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交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复查试卷。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和转导师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拟转出我校学习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其导师和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研究生院审查,报主管校长审批。研究生院在接到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函后,研究生应填写《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研究生院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拟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在该校拟同意的前提下,向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接受导师,院(系、所),学校拟批准后,方可开始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 硕士生入学超过一学年,博士生入学超过二学年者;
(三)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可转专业(原则上应在入校后一年内)。
(一)因学科发展或校内专业调整、导师变动;
(二)因本人在校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导师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进行指导。
第二十五条申请转专业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原专业和拟转专业导师及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需跨一级学科转换专业的研究生,应于每年11月报名,会同国家组织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参加拟转专业的专业课考试。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未经原单位同意的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三)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转导师,应填写《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在征得原导师和拟转导师及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申请转学、转专业和转换导师的办理过程中若出现争议,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解和处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故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应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休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学期,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申请出国获批后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研究生,医疗费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所)提出复学申请,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由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如因病休学的,须凭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证明书,经校医院复查,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 超过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
(二)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三) 休学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休学累计达一学年,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
(四)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达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仍未返校;
(五) 经中期考核,学业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六) 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重修后仍不及格;
(七) 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研究生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述程序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申述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退学后需要就业的,参照学校有关就业政策执行。
第七章 学习年限
第四十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一)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3年,最长不超过4年。
(二)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3-5年,最长不超过8年;硕博连读生的学习年限为4-6年,最长不超过8年。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学位论文,其在校学习时间博士生达2.5年及以上,硕士生达1.5年及以上,可申请提前毕业。需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于每年的九月,填写《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后,可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省教育厅。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本细则的修改及补充由研究生院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华中科技大学
二OO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