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贯彻我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培养我院学生的感恩意识,增强我院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推动我院资助委员会义工部的建设,加强对我院学生义工的引领,指导和管理,特根据< <华中科技大学义务工作管理条例>>、< <华中科技大学资助助理委员会义工部管理条例>>及<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定义的义工,指学生志愿贡献个人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加快社会进步,推动学校学院发展, 旨在发扬奉献感恩精神,帮困扶弱,回报社会而提供的有组织的无偿服务。
第三条 外国语学院资助委员会义工部为该义工活动的统筹认证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各班级资助委员为班级义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义工种类及组织形式
第五条 由校资助中心义工部组织的义务工作,由学院义工部在各班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根据时间,人员等具体因素进行调剂分配。
第六条 由外国语学院资助委员会义工部组织的义工活动,由义工部在各班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根据时间,人员等客观条件进行调剂分配。
第七条 由各班级组织的义务工作,由班级义工第一负责人向学院义工部递交策划书,经义工部审核通过后可组织活动。
第八条 由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实践中心组织的义工活动,同学们可有选择性地参加,参与社会实践中心的工时认证。
第九条 由外国语学院社会实践部组织的活动符合义工定义的活动, 同学们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在活动第一责任人组织带领下参加。
第十条 由外国语学院党支部组织的符合义工定义的活动, 学们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在活动第一责任人组织带领下参加。
第三章 义工条件及范围
第十一条 义工开展应具备的条件:
1.开展场所在市、区、校园范围之内,场所能够适合于义工开展并能保证义工成员的安全;
2.义工服务对象须具有接受义工的客观需求和主观积极性。
第十二条 义工范围包括:
1.为建设良好的校园环境和校园气氛等提供服务;
2.为环境保护、社区发展、公益事业等提供服务;
3.为扶弱助残或是抢险救灾而组织的募捐活动或其它活动;
4.承担临时性、突击性志愿服务任务(如大型服务活动等);
5. 其他符合义工精神的活动。
6. 特别说明:各学生组织开展的其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不符合义工精神的,不纳入义工范畴。
第四章 工时认证标准及考核
第十三条 义工工时认证将本着公平、公正、开放的原则,对学校、院系组织的义工活动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 义工工时认证暂行量化原则,具体暂行量化原则如下:
1.校级义工活动,将按照资助中心中心义工部或社会实践中心确定的义工工时予以认证,
2.院系级义工活动认证如下:
(1)院系组织的特色活动由外国语学院资助委员会义工部直接认证
(2)引起社会或学校媒体报道的有较好影响的,将按照一小时给予一工时认证
(3)重复组织院系以往多次组织过的的义工活动,将按实际工作小时数的一半时间进行认证。
(4)院系组织的校内以协助性工作为主的活动,如清洁卫生等活动,将按实际工作小时数的一半时间进行认证
(5)院系或班级组织的校外活动,影响较大的或工作较为繁重且影响也较好的,或到相关公益性部门进行活动的,将按照一小时给予一工时进行计算
(6)院系或班级组织的校外活动,服务时间相对自由,且工作量较小,对人员数量多少没有较大限制的,将按工作小时数的一半进行认证。
(7)如有不明事项,可向外国语学院资助委员会义工部咨询。
第五章 义工工时管理认证体系
第十五条 资助委员会义工部为每位参加义工部活动的义工成员出具学生义工证明。
第十六条 在义工活动过程中由义工部若干成员对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并如实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生义务工作情况考核表》
第十七条 义工活动结束后,参加义工活动的义工成员如实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学生义务工作登记表》,作为参加义工工作的凭证。
第十八条 义工活动结束后,由活动第一责任人收取《华中科技大学学生义务工作登记表》送至院资助委员会义工部进行认证。表中所有项目(项目编号、活动名称、时间)应如实填写。义工部证明方式为在义工登记表盖外国语学院资助委员会义工部义工证明专用章。登记表盖章登记后由班级资助委员统一保管。
第六章 义工考核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在义工活动中由第一责任人把关,若出现安全问题或弄虚作假行为等,由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外国语学院工时考核以每学期10个工时为标准,不满十个工时者,将视为自主放弃各项奖学金及荣誉称号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各项评奖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义务工作的;在均有义工工作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义务工作较多者。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应当完成相当时间的义工,义工不达标的,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语学院资助委员会义工部指导的所有班级及个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资助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外国语学院资助委员会
200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