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各班级:
《外国语学院资助工作章程》经资助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院学生工作组同意,现予公布,即日起实施。
外国语学院资助工作委员会
2008年5月14日
外国语学院资助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资助委员会的工作职能,进一步促进本院资助工作制度化,引导资助干部们真正做到“权为资助所用,情为需要所系,利为同学所谋”,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中所定义的资助工作是指一切旨在解决同学们经济困难、引领同学们奋发自强、积极向上的工作。
第二条 资助工作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公示
第三条 资助工作的目标——资助贫寒学子展开翅膀,迎风翱翔!
第四条 资助工作的方法——树立典型,营造氛围,引领方向,资助育人!
第五条 资助工作的落实——构建体系,发现同学的困难,尽力解决每一个困难!
第六条 资助工作的境界——引领同学们心怀感恩,牢记责任,传递爱心,回报社会!
第二章 外国语学院资助体系的构成
第七条 外国语学院在校资助中心的领导下设立资助办公室,宏观指导全院资助工作的开展。分管本院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兼任副主任,年级辅导员和院系资助助理为组成成员。
第八条 在资助办公室的领导下,由外国语学院资助委员会具体开展资助工作。外国语学院资助委员会由义工部、宣传部、勤工助学部、阳光俱乐部及自强社构成,实行各部部长及各年级资助助理集体负责制,委员会主任为第一负责人。资助委员会成员由资助委员会各部部长,各年级资助助理及各班资助委员组成。
第九条 学院各年级资助工作由年级资助助理具体负责。各年级下设班级资助小组,具体开展班级资助工作。班级资助小组实行资助委员负责制,其他成员为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权益委员及不少于两名的非学生干部代表。
第三章 资助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根据学校资助政策,制定本院系资助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落实本院系贫困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做好本院系贫困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在资助中心的领导下,开展本院系资助工作,并根据要求及时上报给类材料。
第十三条 开展本院系学生的各类教育工作。指导本院系学生开展义务工作,勇担社会责任,传承爱心;引领学生自尊、自爱、自理、自立、自信、自强。
第十四条 负责对相关个人评奖评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协助学工组对相关班级评奖评优名额进行调整。
第四章 资助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一) 权利
第十五条 资助干部可以获得一定的工作报酬 。
第十六条 资助干部有权参与评奖评优整个过程,协助学工组对各班级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资助干部有权资助委员会的授权下开展相关工作。
(二) 义务
第十八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领会党的思想,关心时事政治,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十九条 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公示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了解掌握党和国家、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深入同学,掌握同学们的实际情况,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 工作积极严谨,有爱心和责任心,有团体意识。各资助干部必须以认真、踏实、进取的态度对待工作,怀着爱心、以一颗真心细心开展工作,提交的各项材料及反映的情况必须切实可靠。
第五章 资助干部的选拔及任用
第二十二条 资助委员会各部部长及年级助理由资助委员会在学院资助办公室的领导下从全院有长期工作经验且表现优异的资助委员中选拔。
第二十三条 班级资助委员的选拔须由个人申请,班级讨论评选并报学院资助委员会批。且未经资助委员会同意,各班无权更换资助委员。
第二十四条 所有资助干部任期均为一年,需要续聘的必须重新进行审核。在任期满时,由外国语学院资助办公室为主要资助干部颁发聘书。
第六章 资助干部的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五条 资助委员会采取理论知识与具体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对委员会各成员进行不定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原则——公平、公正、合理、全面。
第二十七条 考核宗旨——树立典范,创优争先,奖惩分明,目的在于提高干部队伍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位干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表现优异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其评奖评优资格,并享受较高的工资报酬;表现极差者,资助委员会可撤销其职务并由相关班级更换人选。
第七章 资助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资助委员会实行资助委员会全体会议制,例会每三周一次,由委员会主任主持。若有特殊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另作调整。会议主要内容总结前期工作,并布置或协商后期工作。
第三十条 与会人员为委员会主任,各部部长,各年级助理及各班资助委员。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原则上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资助委员会主任请假并说明理由。无故旷会或迟到者由宣传部做好记录,纳入考核。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中,要求与会人员自带笔记本,并认真做好记录,相关通知应及时传达。
第三十二条 会议内容要充实、简短,尽量做到高效化。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外国语学院资助体系及其领导下的资助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外国语学院资助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外国语学院资助委员会
200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