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硕士、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法》(教财[2014]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14]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外国语学院评选硕士、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细则。
一、评选范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硕士、博士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二、参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申请国家奖学金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一)获得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十佳党支部书记、十佳党员、研究生品德模范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二)上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位于前10%,并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
(四)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五)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
(六)在课题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贡献突出。
破格条件:
如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在SSCI(SCI)、A&H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署名第一单位为华中科技大学,且本人为论文的第一作者(包括独立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且符合参评条件的硕士研究生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可直接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奖学金评选流程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2)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 导师签字:由导师对学生进行评价并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详见附表3);
(三)材料审定:由评委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总分进行公示,按照1:1.5(小数点四舍五入)的比例产生硕、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入围名单;
(四)公开评选: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公开评选,国奖入围同学在公开答辩时,每人陈述时间为4分钟,问答时间为1分钟;
(五)结果公示:评定结果全院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报研究生院审核;
(六)学校审核: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四、评审组织
成立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教务员、辅导员、研究生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学院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受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五、奖学金评定记分细则
第一部分 硕士研究生评定记分细则
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综合评分由课程成绩、学术成果、活动参与、全体学生评价、评委打分和附加分等六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为:综合评分=课程成绩×30%+学术表现×30%+活动参与×10%+全体学生评价×15%+评委打分×15%。
(一)课程成绩30%(须排名前40%)
由教务员提供上学年度平均加权成绩专业排名,申请人加权成绩排名必须在前40%。具体分值如下:
前1-10%:100分; 前11-20%:80分
前21-30%:60分; 前31-40%:40分
(二)学术表现30%(其中论文发表情况70%,参与学术讲座30%)
学术成果不设基准分,加分不设上限;各项成果应在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获得,署名单位应为华中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各项学术成果可以累计,但是曾作为评定国家奖学金支撑材料并且有效(评上国家奖学金)的部分则不可重复使用。
(1) 论文发表情况占70%,发表学术论文且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视为第一作者),分值计算如下:
CSSCI、北图收录中文类核心本学科期刊、非英语类国际高水平期刊(学院认定)类:70分/篇
CSSCI、北图收录中文类核心非本学科期刊、EI收录期刊类:50分/篇
其他国内外语类正式学术期刊类:40分/篇
其他国际正式期刊、其他国内正式期刊(含《外语教育》)类:20分/篇
注:须提供论文原件及导师证明,复印件存档备查,以用稿通知(国内以纸质加盖公章,国际以邮件截屏)为准
(2)参与学院提供的学术讲座占30%,以交给教务老师学术心得和讲座考勤为准。
参与次数20次以上:100分; 参与次数15-20次:90分
参与次数11-15次:80分; 参与次数6-10次:70分
参与次数5次及以下:50分
(三)活动参与10%
由学院研究生会认定,并根据细则评分
组织并获校十佳:100分; 组织并获校优秀:90分
组织但未获奖:80分; 协助组织:70分
参与率达70%:60分; 参与率达30%:40分
低于30%:0分
(四)全体学生评价15%
由本年级学生集体投票评选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分值如下:
占投票总数90%:100分; 占投票总数80%:90分
占投票总数70%:80分; 占投票总数60%:70分
占投票总数50%:60分; 低于投票总数50%:50分
(五)教师评委打分15%
由学院领导、各专业负责老师和学生工作负责老师根据申请人的参评条件进行打分。评委对每位候选人单独打分。评选会得分以平均分计算(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
(六)附加分
(1)个人获奖或专利等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3、2分
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
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0.5分
校级荣誉称号:三号标兵3分,优秀干部2分,三好生2分,优秀党员、书记2分
校级单项奖、社会奖加1分
(2)集体奖项(不含竞赛项目)
国家级加10分
省级加6分
校级加3分
注:
(1)同一竞赛活动中获得的奖项,只取最高分值的一项;
(2)单位集体奖的第一、二组织者方可加分;
(3)附加分及活动参与分由学院优秀研究生评定委员会组织认证和审核,其中学术奖项等级有争议时,由学院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组织认证。
(4)参与学术讲座情况由学院教务科负责登记和核实。
第二部分 博士研究生评定记分细则
博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综合评分由课程成绩、学术成果和评委打分三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为:综合评分=课程成绩×0.15+学术成果×0.7+评委打分×0.15
(一)课程成绩记分细则
课程成绩根据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当年获得学分课程的加权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课程成绩=∑(课程单科成绩×学分)/∑课程总学分
(二)学术成果记分细则
学术成果不设基准分,加分不设上限;各项成果应在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获得,署名单位应为华中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各项学术成果可以累计,但是曾作为评定国家奖学金支撑材料并且有效(评上国家奖学金)的部分则不可重复使用。
学术成果由以下四部分构成:学术论文、科研结项课题、著作和科研获奖。
1. 学术论文
(1)在SSCI(SCI)、A&H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100分/篇
(2)CSSCI、北图收录中文类核心本学科期刊、非英语类国际高水平期刊(学院认定)类:70分/篇
(3)CSSCI、北图收录中文类核心非本学科期刊、EI收录期刊类:50分/篇
(4)其他国内外语类正式学术期刊类:40分/篇
(5)其他国际正式期刊、其他国内正式期刊(含《外语教育》)类:20分/篇
说明:
(1)发表学术论文且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计全分,否则不计分。
(2)须提供论文原件及导师证明,复印件存档备查,以用稿通知(国内以纸质加盖公章,国际以邮件截屏)为准;
(3)优先考虑已发表和取得用稿通知的论文,若本次申请者均无论文发表或用稿通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委会将组织校外专家盲审,以保证论文评阅的公正客观。
2. 专著、参编著作
(1)专著:70分/本;
(2)主编:50分/本;
(3)副主编:30分/本。
说明:
1、主译相当于主编,计50分;合著第二位相当于副主编,计30分。
2、专著需与本专业相关。
3. 科研获奖
(1)国家级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第一位:100分/项,第二位:50分/项,第三位:25分/项,以后成员不计分;
(2)省级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第一位:70分/项,第二位:35分/项,第三位:17.5分/项,以后成员不计分;
(3)校级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第一位:50分/项,第二位:25分/项,第三位:12.5分/项,以后成员不计分;
说明:
各级奖励二等奖计一等奖总分的1/2,三等奖计一等奖总分的1/3,以此类推。
六、现场评选环节及规则
(一)现场展示:学生自我陈述环节(4分钟)
(1)专业学习、学术表现、社会活动、获奖荣誉等个人成绩和收获;
(2)在以上各领域及其他方面为学校、学院和班级、宿舍等集体所做的贡献;
(3)在诚信、感恩、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所做的努力和收获;
(4)奖学金使用计划。
(二)评委提问:1个问题(1分钟)
综合考察学生学术科研能力、逻辑分析能力、团队协作与沟通交流能力、创造性思维、社会责任等。
七、评选原则
于2015年10月16日前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10月20日前评审委员会开展初评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按照《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14]17号)规定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和保密原则。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三)超资助年限的学生;
(四)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六)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七)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八)有课程不及格(上学年有课程的学生);
(九)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
(十)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九、附则
(一)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需积极参与学院与导师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帮助本院其他学生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未完成以上工作者暂缓发放奖金和证书。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附表1: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审核评分表.doc
附表2:外国语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审核评分表.doc
附表3: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者导师评价表.doc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