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各班级:
《关于修改< 外国语学院本科生请假制度>的决定》已由学院会议于2009年2月12日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外国语学院
2009年2月16日
《外国语学院本科生请假制度》修改条款如下:
第三章 请假程序
第十条 (一)请假一天至三天的。三年级以下学生,由辅导员批准;毕业班学生需经相关论文指导导师签署意见后,由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三天以上、二周以内的。三年级以下学生,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毕业班学生经相关论文指导导师、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
(三)请假二周以上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手续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四)经批准后,请假人将《请假申请表》第二联交由班长后方可离校。
第十一条 相关请假审批人负责将准假情况告知任课教师。
《请假申请表》第一联、第三联分别由学工组和教务科存档备案;
学习委员负责对《请假申请表》第二联备案存档,负责告知任课教师相关请假情况,负责向相关检查人员出示《请假申请表》;
班级负责考勤的同学将请假情况在《外国语学院学生出勤情况登记簿》上登记。
修改后本科生请假制度:
外国语学院本科生请假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学院所有本科生,旨在加强学生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学生的日常请假行为,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准假权限,建立积极有效的请假程序。
为提高同学对自己、对他人和对集体负责的意识,本着人本管理、完善制度的原则,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总则
第一条:学生不得无故请假。
第二条:请假者需提前请假。
第三条:任何个人如未按制度规定请假,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条:学生请假理由应当真实。如发现捏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条:请假者需以书面形式(《华中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请假申请表》)向相关人员请假。
请假分类规定
第六条:病假
请假人应提供医院的病假证明或治疗证明。
第七条:事假
有重要比赛或会议需请假者,家人朋友来访,请假人应在“请假备注”栏内写明确切的请假事由。事假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请假程序
第八条:请假半天以内者需经相关任课
老师同意,并将个人所写的请假条交由班长备案,否则视为旷课。
第九条:请假一天及一天以上者到学院网站(http://fld.hust.edu.cn/--学工--表格下载)下载或从其所在班级班长手中领取请假申请表,并按制定要求认真填写。
第十条 (一)请假一天至三天的。三年级以下学生,由辅导员批准;毕业班学生需经相关论文指导导师签署意见后,由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三天以上、二周以内的。三年级以下学生,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毕业班学生经相关论文指导导师、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
(三)请假二周以上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手续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四)经批准后,请假人将《请假申请表》第二联交由班长后方可离校。
第十一条 相关请假审批人负责将准假情况告知任课教师。
《请假申请表》第一联、第三联分别由学工组和教务科存档备案;
学习委员负责对《请假申请表》第二联备案存档,负责告知任课教师相关请假情况,负责向相关检查人员出示《请假申请表》;
班级负责考勤的同学将请假情况在《外国语学院学生出勤情况登记簿》上登记。
第十二条:遇突发事件请假人无法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请假人应事先告知审批人,经同意后按上述要求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请假人需在准假期结束前按时返校,如不能按时返校,需向辅导员及时汇报,提出延长假期的申请,经同意后应于制定日返校。
第十四条:请假人假满归校后,需2日内到学工组签字注销。《请假申请表》由学工组负责存档。
第十五条:班长对逾期未归的学生应及时向学工组汇报,以备学工组及时调查原因。应当汇报而没有汇报的,学工组将追究班长的责任。
旷课
第十六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无效的,属于旷课。
第十七条:准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逾期不到课的,属于旷课。
第十八条:虽已准假但其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的,属于旷课。
第十九条:假满未及时注销的,属于旷课。
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旷课在10学时以内者,视情节由学工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学生旷课达到6学时,班长需立即汇报至学工组。应当汇报而没有汇报的,追究班长责任直至撤销其职务。
旷课达6学时以上10学时以内的,学工组报学院对相关同学进行处理并送达《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理通知单》。
同等情况下,受处理的学生不评奖评优;相关班级获奖评优名额减少。
第二十一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可给处分的最高一级或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二)在学校已受过处分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三条:受处分者,可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二)享受奖学金者,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当学年奖学金。
(三)申请贷款者,学校一般不提供本学期或下学期贷款。
(四)是重点考察对象的,取消其推优入党资格。
(五)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相应职务。
第二十四条:为充分保障学生的权利,学院在报学生工作处对学生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听取学生的申辩理由。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从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日之内向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修订由外国语学院学工组召集学生代表进行。
第二十六条:学工组学生助理委员会联合学生会学术部对学生班级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华中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学工组,自2008年5月1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