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05]14号
为严肃校规校纪,树立良好的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研究生请假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应按我校校历规定的日期在每学期开学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所)请假,并同时报告所造教研室(学科组)和导师。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或已到校而不办理注册者,以旷课(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论处,予以通报批评;超过两周者,按退学处理。
二、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内凭校医院诊断证明,在校外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两周以内,由导师签署意见,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批准;请病假两周以上,由导师和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并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三、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请假两周以内,由导师签署意见,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批准;两周以上,由导师和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并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四、研究生请假期满时,应按时返校到所在的单位及时销假。如确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五、研究生因病或因事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擅自离校论处。对擅自离校的研究生,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六、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